工伤保险待遇中,“三个一次性”补助金是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劳动者遭受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享有些经济赔偿。工伤职工被依法确定伤残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别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或者意料之外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其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继承人可以继承工伤职工生前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专家学者也指出,允许工伤职工的继承人继承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笔者十分认可。事实上,工伤职工遭到事故伤害的同时,其近亲属乃至整个家庭同样遭受伤害,尤其是因伤致残的,主要表现为家庭劳动力的削弱、收入的降低甚至生活来源的丧失、高额成本的额外支出等。假如工伤职工死亡后待遇随之消灭,实践中会致使出现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不利于督促用人单位准时承担企业责任,不利于弘扬诚实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法理的角度讲,“三个一次性”补助金请求权的基础均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劳动者死亡前已经产生,之所以没支付是由于双方发生争议并多次进入仲裁、复议、诉讼等程序。劳动者的死亡不应影响这三项待遇的支付。从继承的角度讲,继承是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获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些法律规范。《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劳动者死亡前已产生的“三个一次性”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虽具备人身专用性,但并不是绝对不可以继承,在转化为特定的财产性权利后,可以继承,并不会伴随劳动者的死亡而消灭。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112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