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我们的车轧死可理赔吗
浦东法院受理本市首例机动车辆撞死用户第三者责任险免责赔偿纠纷案
来沪经商的韩女性遭遇了一场离奇车祸,请雇来的专职司机开车,竟发买卖外,被我们的车撞去世了。因为汽车投了保,并在保险期内,所以韩女性的家属需要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上海黄浦支公司理赔,却遭到了保险企业的拒赔。理由是,韩女性是被自己投保的车撞死的。由此,便引发了一场保险赔偿案。
据了解,这是沪上首例机动车辆撞死用户,第三者责任险免责赔偿的纠纷案。
从河南来沪的韩女性14日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上海黄浦支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为其的爱车买了份保额为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和5万元的汽车损失险,保险期从15日至14日。韩女性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机动车保险单,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为她本人。
之后,由于工作的需要,韩女性聘请了张某专门做她的司机。去年11月5日,韩女性在车外等待司机倒完车后上车,没想到汽车忽然失去控制,将韩女性撞倒,并从其身上碾过。经大夫抢救,最后韩女性伤重死亡。
经过交警的认定,司机张某应为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韩女性无责。在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刑事拘留。
韩女性家属得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回话说该案不是赔付范围,由于汽车是韩女性自己投保的出具了拒赔公告书。
但死者家属不可以同意保险企业的拒赔理由,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韩女性的死亡是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履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赔偿原告50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投保人韩女性被自己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汽车压死,发生了投保人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者”身份的特例。死者韩女性是不是是第三者,能否按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成了本案的焦点。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上海黄浦支企业的拒赔理由非常简单,依据其企业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例规定中明确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汽车发买卖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汽车以外的受害者。”从本案看,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