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是实践中被广泛适用的一种处罚方法。罚款数额的确定关系到违法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大小与自己经济上的负担。罚款的设定有概括式、 定额数值式、定额倍率式、区间数值式和区间倍率式等规定方法。[①]就《中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而言,既有以广告成本为基数,以广告成本的3~5倍确定罚款数额的区间倍率式,也有对于广告成本没办法计算的情形使用的区间数值式,直接规定在2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确定罚款金额。
实践中,个别行政机关在适用该条文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行政责任时存在以下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成效。一是实践中对于“广告成本没办法计算”的认定把握不当,广告成本可以计算却被认定为“广告成本没办法计算”,致使适使用方法律错误的情形。广告成本的认定有赖于行为人对广告成本支出是不是作出如实的陈述,能否提供成本支出的凭据与提供的票据是不是真实等。
有些即便提供了证据,广告成本能否确定也存在肯定困难。因此,实践中总是出现广告成本可以计算的情形被错误认定为广告成本没办法计算的情形,从而致使本应适用倍率式,却适用了数值式的错误处罚。二是实践中容易出现过罚不相当、轻过重罚的行政处罚后果。比如,违法行为较轻,广告成本客观上不可以计算或者行政机关对于可以认定的而不予认定,最后违法行为人被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导致轻过重罚的后果。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诉讼法